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防治社会生活噪声污染,改善声环境质量,制定本标准。本标准根据现行法律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源达标排放义务的规定,对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和商业经营活动中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规定了边界噪声排放限值和测量方法。本标准适用于对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向环境排放噪声的设备、设施的管理、评价与控制。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地下铁道电动车组司机室、客室噪声限值GB 14892――94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乐地下铁道电动车组运行时司机室和客室内稳态噪声的许噪声级。
本标准适用于评价地下铁道电动车组运行时司机室和客室内的稳态噪声。
 
2          引用标准
 
GB/T   14893    地下铁道电动车组司机室、客室内部噪声测量

地下铁道车站站台噪声限值GB 14227--93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地下铁道车站站台噪声限值及混响时间的评价。
本标准适用于对各种形式、结构的地下铁道车站站台噪声和混响时间的评价。
2        引用标准
GB/T  14228   地下铁道车站站台噪声测量

内河船舶噪声级规定GB5980-86

1  船舶分类和噪声级限制值


1.1 为了规定噪声级限值的需要,按表l所示,将船舶划分为三类。

1.2 各类船舶不同舱室噪声级的最大限制值,应满足表2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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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船舶噪声级规定GB 5979-86

海洋船舶噪声级规定
GB 5979-86
国家标准局1986-04-04发布    1987-02-01实施
本标准为远洋和沿海船舶规定了舱室噪声级的最大限制值,并为船舶的设计、制造、检验和使用部门提供了对噪声的评价依据。
 
本标准适用于货船、油船、客货船、推(拖)船、供应船及耙吸式和绞吸式挖泥船。其他船舶可参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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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港口及江河两岸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11339-89

(GB11339-89 1989-06-15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控制城市港口区域环境噪声污染,以保障港区内外居民和工作人员有一个安静的环境,特制订本标准。  

(1989年6月15日国家环境保护局批准 1990年1月1日)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城市港口及江河两岸区域环境噪声的标准值、适用区域的划分及监测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海港和内河港港区范围和江河两岸邻近地带受港口设施或交通工具辐射噪声影响的住宅、办公室、文教、医院等室外环境。

本标准中的环境噪声是指影响人民日常生活、工作和睡眠的交通噪声(港区公路、铁路专线和船舶航运)、港区作业噪声、港内建筑施工噪声和社会公共噪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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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加速行驶车外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是参考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法规ECE Reg.No.51《关于在噪声方面汽车(至少有4个车轮)型式认证的统一规定》,并根据我国汽车产品的实际情况制订的。本标准的噪声限值代替GB 1495-79中的汽车噪声限值。本标准噪声测量方法在技术内容上参照了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法规ECE Reg.No.51/02(1997)《关于在噪声方面汽车(至少有4个车轮)型式认证的统一规定》的附件3和国际标准ISO362:1998《声学 道路车辆加速行驶噪声测量方法 工程法》中的相应内容。本标准中关于试验路面的要求等效采用了ISO10844:1994《声学 测量道路车辆噪声用试验路面的规定》中的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本标准根据汽车出厂日期,分为两个时间段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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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噪声限值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防治摩托车噪声污染,促进摩托车制造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和技术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修改采用ECE R9《关于三轮摩托车噪声核准的统一规定》、ECE R41/02《关于两轮摩托车噪声核准的统一规定》、ECE R63《关于轻便摩托车噪声核准的统一规定》、97/24/EC C9《关于摩托车噪声核准的补充规定》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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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定置噪声限值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定置噪声的限值。本标准适用于城市道路允许行驶的在用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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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试行草案)

工业企业厂区内各类地点噪声标准,对于工人每天接触噪声不足8h的场合,可根据实际接触噪声的时间,按接触时间减半噪声限制增加3dB的原则,确定其噪声限制值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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