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防治建筑施工噪声污染,进一步改善生产、生活环境,保障公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噪声污染,是指建筑施工过程中所产生的噪声超出国家规定的相应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的现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东莞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