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办法》,已经2009年12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九条 餐饮业经营场所安装使用食品加工设备以及空调器冷却塔鼓风机引风机等设施的,应当采取降噪减振等措施,使排放的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十九条 餐饮业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环保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未按规定安装污染防治设施的,处以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采取降噪减振措施,排放的噪声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与废油脂处理单位签订废油脂处理协议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四)未将废油脂交由符合规定的废油脂处理单位回收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五)签订的废油脂回收处理协议未报环保部门备案的,处以50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