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为防止工业噪声的危害,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保证安全生产与正常工作,保护环境,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企业中的新建、改建、扩建与技术改造工程的噪声(脉冲声除外)控制设计。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的噪声控制设计必须与主体工程设计同时进行。
第1.0.3条对于生产过程和设备产生的噪声,应首先从声源上进行控制,以低噪声的工艺和设备代替高噪声的工艺和设备;如仍达不到要求,则应采用隔声、消声、吸声、隔振以及综合控制等噪声控制措施。
第1.0.4条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应对生产工艺、操作维修、降噪效果进行综合分析,积极采用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新材料、新方法,以降低成本,提高效能,力求获得最佳的经济效益。
第1.0.5条对于少数生产车间及作业场所,如采取相应噪声控制措施后其噪声级仍不能达到噪声控制设计标准时,则应采取个人防护措施。
对这类生产车间及作业场所,噪声控制设计应根据车间的噪声级以及所采取的个人防护装置的插入损失值进行。
第1.0.6条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除执行本规范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其它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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