噪声环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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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德区环境噪声管理规定

 

(1996年7月18日顺德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32次会议通过,1999年4月28日顺德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9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障人们有良好的生活环境,保护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和有关法规,结合顺德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环境噪声,是指在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工业生产、商业活动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影响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本规定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排放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环境嗓声标准,妨碍人们工作、学习、生活和其它正常活动的现象。
   
    本规定所称城区是指本市各镇建成区、在建的各类小区和居民密集区。
   
    本规定所称夜间是指22时至翌晨6时,午休时间是指12时至14时。
   
    第三条 在本市辖区内,一切单位及个人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
   
    第四条 本市环境噪声的控制标准按国家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的规定执行,环境噪声功能区由市环境保护部门划定。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城乡建设规划时,应合理安排功能区和建设布局,防止或者减轻环境噪声污染。
   
    第五条 环境保护部门对本辖区内的环境噪声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公安、交通、港务监督部门对交通噪声实行监督管理。公安部门对社会生活噪声实施监督管理。工业、文化、城建、工商等有关部门协助环境保护部门做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第二章 交通噪声管理

    第六条 在本市范围内行驶的机动车辆和船舶,应安装有效的消声器,机动车整车噪声应符合机动车辆噪声排放标准。整车噪声检验必须纳入初次检验,年度检验及行驶抽检内容,不符合标准的不发给行车执照,或不予通过年检,或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规定给予处罚。
   
    第七条 城市交通干线两侧应种植乔木或设置其他防噪声装置,减轻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城区建设必须明确区分道路功能,配置相应的公共停车场,发展公共交通事业,逐步取消摩托车营运,城区内禁止手扶拖拉机行驶。
   
    第八条 在本市范围内,机动车辆不得使用高音喇叭、怪声喇叭。消防、警备、救护、工程抢险等特殊车辆,只许在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为控制交通噪声污染,可以规定禁止机动车辆行驶、鸣号或者限制速度的路段、区域和时间,并向社会公告。
   
    第九条 在住宅区、疗养区、文教区和风景名胜区内限制大型汽车行驶,机动车不得鸣喇叭、不得故意加大油门,不得使用容易发出声响的机动车防盗报警器,不得进行机动车驾驶训练或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车辆性能检查,货运车辆夜间不得装卸货物。
   
    第十条 在本市范围内未经市政府特别批准,禁止进行机动车竞速比赛。

第三章 建筑施工噪声管理

    第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建筑施工噪声是指新建、扩建、改建、拆卸维修任何建筑物的任何工序以及开山、取石、填筑等工程作业时所发出的噪声。
   
    向环境排放建筑施工噪声,应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排放标准,超标排放须缴纳噪声超标排污费。
   
    第十二条 建筑施工应选用低噪声的工艺和设备。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十五日前按规定报市环境保护部门审查批准领取《建筑施工噪声排放许可证》,没有噪声排放许可证的,建设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必须督促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做好噪声污染的防治工作,如经采取控制措施后仍不能达到排放标准而扰民的,环保部门可以限制其作业时间。建设单位须与受其污染的单位或居民协商采取其他保护受害人权益的措施。
   
    第十四条 城区内在商品混凝土可供应的地方,禁止使用混凝土搅拌机。
   
    未经市环境保护部门的批准,禁止在城区内进行爆破、冲击打桩等高噪声、强振动的建筑施工作业;禁止夜间和午休时间在住宅区、文教区、疗养区进行产生噪声污染、影响居民休息的建筑及装修施工作业,但抢修作业除外。生产工艺上必须连续作业的或者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须经市环境保护部门批准。
   
    获得批准进行上述第二款施工作业的建设单位,应该在工程开工前通知附近可能受到噪声污染的单位或居民。

第四章 工商业及社会生活噪声管理

    第十五条 严禁在住宅区、疗养区、文教区、风景名胜区新增建设有噪声污染的项目,禁止在城区的非工业区内建设门窗五金石材切割打磨和其他有噪声污染的加工项目。原有的建设项目应逐步搬离。
   
    城区内工业区必须与其他区域有明显的分隔。城区内应在噪声敏感区域外设置相对集中的商业、饮食、娱乐、车辆维修等有噪声污染的专门区域。
   
    在噪声敏感区域和较窄的路段限制开设商铺、仓库或其他营业性机构,具体范围由各镇政府划定。
   
    第十六条 本市范围内任何单位向周围环境排放噪声,应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对外环境的影响应符合其所处功能区的环境噪声标准。禁止城区内道路两侧的单位占用道路堆放物品或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 在市电供应正常情况下,不得使用自行发电设备。如因停电而必须自行发电的,发电设备要安装有效的噪声防治装置。在住宅区内夜间及午休时间禁止自行发电。但电信、医院等不能中断电源的单位,或设置载客电梯的楼宇,在符合第十六条规定的前提下,允许临时发电。
   
    第十八条 禁止在经营活动中采用发出高大声响的手段招揽顾客。饮食服务、文娱、体育场所的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使其排放的噪声能达到所处功能区的噪声标准要求。禁止在住宅区、疗养区内进行室外文娱、体育的经营活动。
   
    第十九条 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以及住宅区、疗养区、风景区名胜区,未经市政府批准,禁止使用大功率的广播喇叭和广播宣传车。
   
    第二十条 城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炮竹,禁止饲养狗只。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 疗养区、住宅区内应保持安静,禁止喧哗、吵闹和从事其它产生高噪声的活动。夜间和午休时间禁止使用电钻、电锯、电刨、铁锤等工具进行产生高噪声的作业。

第五章 奖 惩

    第二十二条 对在环境噪声防治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 凡违反本规定的,环境保护部门或其它监督管理部门除责令其纠正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执行紧急抢险、警备任务时,执行单位或个人确因任务需要排放噪声而无法避免抵触本规定的,可以下不受本规定的约束。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顺德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顺德县城镇环境噪声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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