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大标准完善我国环境噪声标准体系
发布:cnasc | 发布时间: 2008年10月2日
国家环境保护部近日发布了《声环境质量标准》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等三项标准,完善了我国环境噪声标准体系。
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标准处处长冯波说,新标准的发布,完善了国家环境噪声标准体系;扩大了标准适用范围,解决了低频噪声和城市以外区域噪声控制要求缺失的问题;明确了标准适用对象。
据冯波介绍,《声环境质量标准》适用于城乡五类声环境功能区的声环境质量评价与管理,对于与五类功能区有重叠的机场周围区域,明确规定不适用于本标准,应该执行《机场周围飞机噪声环境标准》。但对于机场周围区域内的地面噪声,仍然需要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适用于工业企业和固定设备厂界环境噪声排放的管理,同时也适用于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等对外环境排放噪声的单位。鉴于一些工业生产活动中使用的固定设备可能是独立分散的,标准规定,各种产生噪声的固定设备的厂界为其实际占地的边界。
《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针对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和商业经营活动中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规定了边界噪声排放限值。 《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不覆盖所有的社会生活噪声源,例如建筑物配套的服务设施产生的噪声,街道、广场等公共活动场所噪声,家庭装修等邻里噪声等均不适用该标准。
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司长赵英民表示,三项环境噪声标准的制修订充分考虑了当前噪声污染形势的变化和环境管理需求,全面落实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理念,提高了标准的协调性和可操作性,必将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
下一步,环保部将对标龄较长的《机场周围飞机噪声环境标准》和《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进行修订。对于交通噪声,以《铁路边界噪声限值及其测量方法》标准为基础,环保部将整合制订交通干线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区分新建项目与既有设施,分别提出控制要求。
来源:新华网 记者:顾瑞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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