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在高速公路附近的一名村民以不堪噪声干扰为由,将公路修建单位告上了法庭,要求治理噪声并给付精神抚慰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查明,公路通车后确有噪声扰民问题,但经被告单位投资修建声屏障,噪声已得到控制。因此,法院日前终审维持了一审判决,酌情判决被告单位给付这名村民精神抚慰金500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村民赵某在诉状中说,她家毗邻高速公路。这条公路于2003年11月份通车后,一直存在噪声问题,影响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和休息。因此要求该公路建设单位某投资建设公司治理高速公路噪声并赔偿精神抚慰金3万元。

    法庭上,被告方承认高速公路开始通车时确实存在噪声扰民问题,但他们同时表示,为了降低噪声,在2004年3月份,已经为此路段安装了声屏障。安装完毕后,有关部门在两个测点进行了夜间噪声监测。因仍高于相关标准,2005年,其公司又与多家单位合作安装了声屏障,工程造价约440余万元。工程完工后,有关部门再次对津南段各村噪声敏感点进行了噪声监测,结果分别为51.4分贝、52.6分贝和50.4分贝,已低于相关标准。因此,不同意赵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主张3万元精神抚慰金显属过高,酌情考虑500元为宜。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治理高速公路噪声的诉求,因被告已投资修建了声屏障并经监测未再超标,所以不予支持。由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说法

噪声标准有规定

    主审法官结合此案介绍说,关于噪声标准问题,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在《关于公路建设环境影响评价中环境噪声适用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中有明确规定:对公路两侧评价范围内的居民集中建筑群,临路第一排建筑物前可参考《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中四类标准执行,即昼间70分贝,夜间55分贝。2004年8月,津南区环境保护监测站所做噪声监测,显示噪声56.8分贝、60.4分贝均超过了国家规定的噪声标准,证实被告修建的高速公路自2003年11月正式通车后,的确存在噪声超标问题。直到被告陆续投资修建的声屏障制作、安装完毕,噪声超标问题才得到有效控制。原告没能提供证据证实噪声超标对其造成严重后果,但考虑原告居住的住宅区与高速公路仅相隔数十米,两年多的超标噪声给年过半百的原告在生活上造成了诸多干扰,影响了其正常休息,因此酌情考虑由被告给付原告500元。

    稿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记者 张晓敏 通讯员 刘 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