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梅州城区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酒吧以及商业经营场所不断增加,据调查,梅州城区现有酒吧 202家(主要集中在梅江河两岸)、歌舞厅18家,手机电器店26家,大型连锁超市29家。这些经营场所为繁荣经济、丰富市民文化生活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由于大部分娱乐场所和酒吧存在选址不当、设施简陋、缺乏必要的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等问题,且经营时间较为特殊(经常至凌晨1—2时),手机店和超市经营者环保意识较为淡薄,其噪声扰民问题已成为市民投诉的热点、焦点,也已成为城市突出的环境问题。为使梅州城区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和商业经营扰民噪声污染高发的势头得到有效控制,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长短结合,标本兼治”的原则,建立地方政府统一领导,主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的机制,集中各方面力量,集中一段时间,重点针对有噪声扰民投诉的各类娱乐场所、酒吧和商业经营场所进行集中整治。在集中整治取得实效的基础上,通过科学规划,强化监管,力求使各类娱乐场所特别是酒吧噪声扰民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二、整治依据
开展经营性娱乐场所、酒吧和商业经营扰民噪声整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广东省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条例》以及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管理的通知》(环发〔1999〕210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机制的意见》(粤府办〔2007〕8号)等。
三、整治内容和目的
通过集中整治与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相结合的方式,对梅州城区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酒吧和商业经营噪声开展全面、深入的调查,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专项整治。通过开展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酒吧和商业经营扰民噪声专项整治活动,进一步明确环境噪声监管职责,落实日常监管措施,使噪声扰民问题得到有效遏制,市民生活环境质量得到提高。
四、组织分工
(一)成立领导机构。
市政府成立梅州城区环境噪声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梅州城区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酒吧和商业经营噪声专项整治工作组织、协调和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负责综合指导、协调和信息调度、定期通报专项整治工作进展、编制工作简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资料等工作。
(二)部门工作职责。
为确保专项整治工作的顺利开展,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严厉打击噪声扰民违法行为。具体分工如下:
环保部门负责统一组织协调。联合成员单位进行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牵头负责文化娱乐场所噪声污染整治工作。要加强对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的监督管理,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前,应征求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对场界噪声不符合排放标准的,不得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对未领取文化经营许可证而配备KTV酒吧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予以取缔。      
公安部门牵头负责社会生活噪声的污染整治工作。加强对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的噪声污染整治工作。
工商部门牵头负责无照经营或超范围经营的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酒吧整治工作。要按照法定程序严格前置审批,对现有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和配备KTV酒吧,必须根据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情况核发工商执照。对擅自从事文化娱乐经营活动的、证照齐全但噪声扰民经环保部门限期治理仍达不到环保要求的,要凭文化、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建议书(查办案件移送函),依法变更或注销手续、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财政部门负责保障城区环境噪声专项整治行动所需经费。
规划部门负责划定城区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酒吧集中区。
监察部门负责督促检查有关部门职责履行情况。对不履行职责、监管不力的,按照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行为党纪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和《梅州市影响机关效能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法制、宣传、卫生、公安消防、市政公用事业、银行等部门配合其他成员单位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梅江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配合成员单位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梅江区建设和环保局负责做好日常环境监管工作。
梅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专项整治工作。
五、工作步骤
专项整治工作共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调查摸底阶段(2007年8月20日—10月15日)。
1、动员部署。由市政府召开动员部署会议,统一思想认识,明确整治目标任务。
2、调查摸底。由市环保局牵头组织成员单位开展对梅州城区经营性娱乐场所、酒吧等经营场所有关审批、证照、现经营范围等情况进行全面摸底调查,并分类统计(见附件)。
3、制定方案。各牵头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制定具体整治工作方案。由市环保局牵头制定城区噪声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市文广局牵头制定文化娱乐场所及配备KTV酒吧的整治方案;市公安局牵头制定社会生活噪声整治方案;市工商局牵头制定对无照经营或超范围经营的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酒吧的整治方案;梅县人民政府牵头制定本辖区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酒吧和商业经营场所噪声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并于10月15日前报梅州城区环境噪声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综合整治阶段(2007年10月16日—12月31日)。
1、加大宣传力度。一是环保、文化、工商、公安等部门应充分利用电视、报刊等媒体加大有关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经营者和广大群众环保意识。对噪声污染扰民严重的行为及时予以曝光,对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做得较好的及时给予正面宣传,使广大市民积极参与噪声污染的防治工作。二是印发噪声污染防治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宣传单及环保倡议书,号召各经营单位、广大市民自觉遵守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规定,构建梅州城区和谐生活环境。三是制定宣传标语在电视上播报,制作宣传横幅在主要街道悬挂。
2、开展自查整改。根据调查摸底、分类统计情况,各牵头部门按照各自的专项整治方案对违反相关规定的经营性娱乐场所、酒吧和商业经营场所进行集中整治。同时应加强督促指导各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做好整改措施的落实工作,各牵头部门于今年12月10日前将整治结果书面报城区环境噪声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3、强化监督检查。结合部门开展整治情况,针对存在问题,组织联合执法队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对梅州城区所有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和商业性经营场所逐一检查,一旦发现违法行为依法从严处罚。并限期停业整改,逾期整改未达到环保要求的一律由政府责令转业搬迁或取缔关闭。
梅州市城区环境噪声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对各牵头部门集中整治项目的工作和成效进行督查,并对督查情况进行通报。
(三)巩固提高阶段(2008年1月—2009年12月)。
1、制定转业、搬迁或取缔关闭计划,科学规划(2008年1月—6月)。
各牵头部门根据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选址不当、整改达不到规定要求以及存在扰民严重的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商业经营场所制定转业、搬迁或取缔关闭计划。
2008年2月底前,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酒吧制定转业、搬迁或取缔关闭计划。
2008年2月底前,公安部门负责对商业经营场所制定转业、搬迁或取缔关闭计划。
2008年4月底前,环保部门负责对经限期治理仍达不到环保要求的经营单位制定转业、搬迁或取缔关闭计划。
2008年6月底前,市城乡规划局根据转业、搬迁或取缔关闭计划以及城市的总体规划,划定城区娱乐场所、酒吧集中区。
2、组织实施转业、搬迁或取缔关闭计划(2008年1月—2009年12月)。
由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转业、搬迁或取缔关闭计划及规划。对经研究决定转业、搬迁的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配备KTV酒吧等经营单位进行正确引导,分期分批搬迁到划定的集中区;由工商部门牵头对经研究决定取缔关闭的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酒吧等经营单位落实关闭工作,相关部门应依法注销或吊销有关证照。
3、审批与监管并重,建立长效机制(2008年1月1日以后)。
一要严把审批关。环保、文化、工商、公安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加强源头把关工作。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以及《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娱乐场所和酒吧的开办审批从严把关,严格执行前置审批制度,避免产生新的噪声污染源。
二要形成制度化管理。由于城区环境噪声管理工作是一项长期工作,必须形成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的日常监管,长抓不懈。
(1)监管工作制度化。各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切实加强城区的环境噪声的监管工作,制定具体的日常监管制度,确保监管到位。
(2)建立完善督查制度。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难点案件,由城区环境噪声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督办,落实部门责任,对案件限期办结。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
噪声污染是市民反映强烈的重难点扰民问题,也是影响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各成员单位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按照刘日知书记今年8月专门针对城区噪声扰民问题提出“长短结合,标本兼治”的整治措施的指示,加强组织领导,制定专门的工作目标和措施,强化监督管理,推动噪声整治工作顺利进行。
(二)加大宣传。
    切实提高全民环保意识。各成员部门应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和舆论监督作用,广泛宣传噪声污染防治的重要性、整治工作进度和经验,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噪声污染整治工作。
(三)落实责任。
    由于专项整治工作涉及面广,各成员部门要认真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各司其职,落实责任,加强监督管理,严格依法行政。做到有组织、有人员、有措施、有任务,认真抓好环境噪声执法专项整治工作。
(四)密切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