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商业宣传将禁用“大嗓门”
发布:cnasc | 发布时间: 2009年5月28日2009年5月27日,沈阳市环保局、沈阳市公安局发布《关于全面整治商业宣传等社会生活噪声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
《通告》要求,禁止在室外使用音箱、音响、乐器等高音喇叭或采取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商业宣传、促销、礼仪庆典。
所有服务业场所、摊点,室外电子广告经营等单位,不得向室外播放音响,在2009年6月3日前自行拆除室外音箱、扩音、扬声等产生噪声的设施。
中、高考期间,距考点边界150米范围内,全天24小时不得进行产生扰民噪声的住宅装修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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