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下镇关于建筑施工噪声控制管理规定

根据金环保[2007]032号文《关于廊下镇创建“环境噪声达标镇”的通知》精神,为了防治噪声污染,提高本地区环境质量,保障居民身心健康,强化文明施工管理,控制和降低建筑噪声排放,确保建筑工地周边居民正常工作和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廊下镇辖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管理规定。


一、噪声控制区域


创建总面积约2平方公里,创建范围:东至万勇路,南至山塘河,西至惠高泾,北至景邱路、景钱路。


二、要求


1、建筑施工项目开工之前,建设单位必须向区环保局污染控制科和廊下镇创建环境噪声达标镇领导小组报送施工手续及采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2、建筑施工单位需要在夜间进行施工作业的,应在施工前向区环保局提出申请,得到区环保局批准,同时向廊下镇创建环境噪声达标镇领导小组备案后,才能进行夜间施工作业。


3、建筑施工噪声排放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4、提倡文明施工,进出施工工地的运输车辆在禁鸣区域内不得鸣号,装卸建筑材料应轻搬、轻放,严格禁止乱抛、丢建筑材料,避免和减少噪声排放。


5、搭建、拆卸施工脚手架时,严禁野蛮施工,严禁乱抛、丢、摔毛竹、跳板、钢筋、钢管、预制板等发出噪声的建筑施工设施,避免和减少噪声排放。


6、对噪声排放比较严重的搅拌机、切割机、推土机、挖掘机、震动机等建筑机械,应采取防噪声措施,有效降低噪声排放。


7、严禁在施工现场采用高音喇叭指挥作业,提倡轻哨、手语指挥的文明作业方式。


8、建筑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指定专人负责建筑噪声的监控管理工作,把好文明施工关。


三、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关部门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教育、处罚。


四、本规定自二○○七年九月一日起实施。

 

 

廊下镇创建“环境噪声达标镇”领导小组
二○○七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