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J87—85
发布:cnasc | 发布时间: 2008年6月12日主编部门:北京市基本建设委员会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
施行日期:1986年7月1日
关于发布《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的通知
计标〔19886〕07号
根据原国家建委(78)建发设字第562号通知的要求,由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的《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已经全国声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J87—85为国家标准,自一九八六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本规范具体解释等工作由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负责。
国家计划委员会
一九八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编制说明
本规范是根据原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78)建发设字第562号文件,由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为主编单位,会同十二个单位共同编制的。
在规范编制过程中,编制组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了较广泛的调查测试工作,收集了国内外有关资料,并就噪声的各种效应进行了必要的专题试验研究工作,组织实施了典型行业的噪声控制工程。在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之后,经全国审查会议和全国声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七章和三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工业企业中各类地点的噪声控制设计标准以及设计中为达到这些标准所应采取的措施。
鉴于本规范系初次编制,在施行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资料寄交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
北京市基本建设委员会
一九八五年十二月
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为防止工业噪声的危害,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保证安全生产与正常工作,保护环境,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企业中的新建、改建、扩建与技术改造工程的噪声(脉冲声除外)控制设计。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的噪声控制设计必须与主体工程设计同时进行。
第1.0.3条对于生产过程和设备产生的噪声,应首先从声源上进行控制,以低噪声的工艺和设备代替高噪声的工艺和设备;如仍达不到要求,则应采用隔声、消声、吸声、隔振以及综合控制等噪声控制措施。
第1.0.4条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应对生产工艺、操作维修、降噪效果进行综合分析,积极采用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新材料、新方法,以降低成本,提高效能,力求获得最佳的经济效益。
第1.0.5条对于少数生产车间及作业场所,如采取相应噪声控制措施后其噪声级仍不能达到噪声控制设计标准时,则应采取个人防护措施。
对这类生产车间及作业场所,噪声控制设计应根据车间的噪声级以及所采取的个人防护装置的插入损失值进行。
第1.0.6条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除执行本规范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其它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标准
第2.0.1条工业企业厂区内各类地点的噪声A声级,按照地点类别的不同,不得超过表2.0.1所列的噪声限制值。
工业企业厂区内各类地点噪声标准 表2.0.1
| 序 号 | 地点类别 | 噪声限制(dB) | |
| 1 | 生产车间及作业场所(每天连续接触噪声8小时) | 90 | |
| 2 | 高噪声车间设置的值班室、观察室、休息室(室内背景噪声级) | 无电话通讯要求时 | 75 |
| 有电话通讯要求时 | 70 | ||
| 3 | 精密装配线、精密加工车间的工作地点、计算机房(正常工作状态) | 70 | |
| 4 | 车间所属办公室、实验室、设计室(室内背景噪声级) | 70 | |
| 5 | 主控制室、集中控制室、通讯室、电话总机室、消防值班室(室内背景噪声级) | 60 | |
| 6 | 厂部所属办公室、会议室、设计室、中心实验室(包括试验、化验、计量室)(室内背景噪声级) | 60 | |
| 7 | 医务室、教室、哺乳室、托儿所、工人值班宿舍(室内背景噪声级) | 55 | |
注:①本表所列的噪声级,均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测量确定。
②对于工人每天接触噪声不足8小时的场合,可根据实际接触噪声的时间,按接触时间减半噪声限制值增加3dB的原则,确定其噪声限制值。
③本表所列的室内背景噪声级,系在室内无声源发声的条件下,从室外经由墙、门、窗(门窗启闭状况为常规状况)传入室内的室内平均噪声级。
第2.0.2条工业企业由厂内声源辐射至厂界的噪声A声级,按照毗邻区域类别的不同,以及昼夜时间的不同,不得超过表2.0.2所列的噪声限制值。
厂界噪声限制值(dB) 表2.0.2
| 厂界毗邻区域的环境类别 | 昼 间 | 夜 间 |
| 特殊住宅区 居民、文教区 一类混合区 商业中心区、二类混合区 工业集中区 交通干线道路两侧 | 45 50 55 60 65 70 | 35 40 45 50 55 55 |
注:①本表所列的厂界噪声级,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测量确定。
②当工业企业厂外受该厂辐射噪声危害的区域同厂界间存在缓冲地域时(如街道、农田、水面、林带等),表2.0.2所列厂界噪声限制值可作为缓冲地域外缘的噪声限制值处理。凡拟作缓冲地域处理时,应充分考虑该地域未来的变化。
完整版请下载: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J87.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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