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巩固和完善已建成的环境噪声达标区,保护城市声环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和《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环境噪声达标区,系指通过对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交通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的综合整治与强化管理后,分别达到国家和省、杭州市的基本指标和要求的区域。
第三条 巩固和完善环境噪声达标区的基本指标和要求
⒈达标区的区域环境噪声(包括各功能区噪声)声级,不得高于达标区建成时的分贝数。
⒉达标区的固定噪声源排放的噪声,达到所在区域厂界标准的百分率,不得低于达标区建成时的水平。超标的噪声源数,不得大于达标区建成时的数量,且超标分贝数必须小于5。
⒊达标区的建筑施工噪声,不得超过场界噪声限值。所有施工工地都须有有效的噪声防治管理规定及措施。
⒋道路交通噪声不得超过70分贝。航运交通噪声,达到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第4类功能区的标准值。
⒌社会生活噪声,坚持执行有效的管理措施,达到所在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第四条 环境噪声达标区的管理责任制
⒈巩固和完善环境噪声达标区,由市人民政府列入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
⒉市环境保护部门,对全市范围的环境噪声达标区,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负责对其它各噪声管理部门的组织协调、业务指导、统计汇总和检查督促。
⒊环境噪声达标区的各类噪声源的监测,由市环境监测站完成,复测每二年一次,并于年末向市环保局写出分析评价报告。
市环保局于年底前,向市人民政府和杭州市环保局提交复测评价报告和巩固工作的总结。
⒋各镇、乡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协助市环保部门对本地区工业噪声和建筑施工噪声的监督管理,协助市公安部门对本地区交通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的监督管理,并在辖区内建立、健全群众监督网络。
第二章 固定噪声源管理
第五条 噪声排放单位,必须制订噪声管理制度,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要及时维修噪声治理设施,保持设施的噪声控制效果。
第六条 已经验收合格的噪声防治设施,未经市环保部门同意,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或变动。
第七条 由于生产工艺、产品结构、工时变动等原因,造成噪声源增加、移地或更换,致使环境噪声变化的单位,必须及时向市环保部门重新申报登记,同时采取相应的噪声防治措施,经监测重新达到厂界噪声标准后,方可正式生产和经营。
第八条 对噪声达标区验收时遗留及新增的未达到厂界噪声标准的噪声源,市环保部门要作出计划,报请市政府下达限期治理任务,经限期治理仍达不到标准的要实行关、停、并、转。
第九条 噪声达标区内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要在严格按照噪声达标区要求的基础上,执行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防止新的环境噪声污染。
第三章 建筑施工噪声管理
第十条 建筑施工单位在领取建筑施工执照后十五日内,必须按规定向市环保部门申报,如实填写申报表。
市环保部门接到施工单位的申报后,应及时指派管理人员到待施工的现场查看,指导施工单位落实施工噪声防治措施。
第十一条 市环保部门要组织监测力量,对各施工阶段进行施工噪声的监测。施工噪声超过施工场界限值,影响周围生活环境的工地,市环保部门要与其签订施工噪声整治责任书,限期达到整改要求。
第十二条 禁止夜间在居民稠密区进行有噪声影响居民休息的施工作业(抢修和抢险作业除外)。因生产工艺需要必须昼夜连续作业的施工,必须经市环保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十三条 在居民稠密区、文教区、风景游览区和疗养区施工,禁止使用高噪声强振动的锤击式打桩机和振动式打桩机,特殊情况需使用的,施工单位必须向市环保部门提交申请报告,经审核同意后方可使用。
第十四条 对周围生活环境影响大的施工工地,市环保部门要委托镇、乡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组织群众监督小组,实行群众监督;施工单位要积极配合支持以确保环境的安宁和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
第十五条 在施工噪声与振动对周围生活环境影响大而又无法采取防治措施的情况下,施工单位可与受其污染的居民或单位协商,签订协议,采用其它保护措施。
第四章 交通噪声管理
第十六条 公安交警部门在组织汽车驾驶员学习中,要经常宣传贯彻《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中的交通噪声管理内容,提高驾驶员的法制观念,把控制喇叭噪声和整车噪声,列入对驾驶员的培训考核内容。
第十七 机动车辆整车噪声和喇叭噪声的监测,列入机动车辆的年检项目,凡超标的,不发给行车执照。
第十八条 环保部门和公安部门配合,及时处理在市区道路上违章鸣喇叭的车辆。
第十九条 航运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富阳市噪声管理的有关规定,确保市区河道沿岸环境的安宁。
第二十条 在道路交通干线和河道航线的敏感地段,设置交通噪声管理牌。
第五章 社会生活噪声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环保部门与镇、乡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积极采取多种形式,向群众宣传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和科学知识。
第二十二条 各镇、乡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经常对商店、影剧院、录像厅、歌舞厅、卡拉OK厅的音响和中小学及其它公共的广播喇叭声,进行检查测量,对超过环境噪声标准的,及时制止,并及时向环保部门报告检查情况。
第二十三条 市环保部门与镇、乡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积极支持公安部门,在市区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第二十四条 各镇、乡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发动居委会,对居民的家用电器产生的噪声进行管理,要把噪声控制列入文明家庭的评比条件。
第六章 奖罚
第二十五条 市环保部门,对在巩固和完善环境噪声达标区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六条 各噪声管理部门与镇、乡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和其它有关环保法规给予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富阳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