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管理噪音的法例
发布:cnasc | 发布时间: 2008年6月29日
为管制各类环境噪音,当局特别制订了多项法例。当中,1989年便率先实施《噪音管制条例》,以便对噪音问题作出全面的管控。有关条例赋予环境保护署权力管制建筑、工商业楼宇、邻里及新登记车辆所发出的噪音。此外,警方会负责管制住宅楼宇及公众地方的噪音。如接获有关噪音的投诉,警方会根据主观判断评估,以厘定噪音是否已构成滋扰。此外,管制防盗警报系统噪音的工作亦会交由警方负责。
政府已制订《民航(飞机噪音)条例》管制环境噪音。按该条例规定,所有亚音速飞机必须持有证明书,确定飞机符合最严谨的噪音标准,方可在香港国际机场升降。
| 于2002年12月31日已实施的噪音管制环保法规 | |||
| 噪音源 | 法例 | 管制范围 | 管制当局 |
| 一般建筑噪音 | 1988年噪音管制条例 (香港法律第400章); 1989年噪音管制(一般)规例; 1996年噪音管制(建筑工程)规例; 2001年噪音管制(建筑工程指定范围)公告 | 凡于公众假期及晚上7:00时至翌晨7:00时,使用(a)机动设备作业者;及(b)于指定范围进行某些高噪音工程,均需先取得建筑噪音许可证方可进行。许可证由环境保护署署长按照有关的两个法定技术备忘录发出。 | 环境保护署署长及警务处处长 |
| 撞击式打桩 | 1988年噪音管制条例(香港法律第400章); 1989年噪音管制(一般) 规例; 1989年噪音管制(上诉委员会) 规例; 1997年噪音管制(修订)条例 | (a) 严禁在公众假期及晚上7:00时至翌晨7:00时,进行撞击式打桩工程;及 (b) 在其他时段进行撞击式打桩工程,亦须取得建筑噪音许可证方可进行。环境保护署署长将按照有关法定技术备忘录签发许可证。 | 环境保护署署长及警务处处长 |
| 工商业活动噪音 | 1988年噪音管制条例(香港法律第400章); 1989年噪音管制(一般)规例; 1989年噪音管制(上诉委员会)规例 | 透过发出「消减噪音通知书」,管制工商业活动产生的噪音,包括通风系统噪音。环境保护署署长将按照有关法定技术备忘录发出通知书。 | 环境保护署署长 |
| 邻里噪音 | 1988年噪音管制条例(香港法律第400章) | 管制于(a)公众假期及晚上11:00时至翌晨7:00时发出的滋扰性噪音;及(b)全日管制某类滋扰性噪音源。 | 警务处处长 |
| 产品噪音 | 1988年噪音管制条例(香港法律第400章); 1991年噪音管制(手提撞击式破碎机)规例; 1991年噪音管制(空气压缩机)规例 | 管制进口、制造、供应及使用手提撞击式破碎机和手提空气压缩机,规定这类高噪音建筑设备必须符合严格的噪音标准,并须贴上环境保护署署长签发的噪音标签方可使用。 | 环境保护署署长及警务处处长 |
| 个别车辆噪音 | 1982年道路交通条例(香港法律第374章); 1988年噪音管制条例(香港法律第400章); 1996年道路交通(修订)条例; 2002年噪音管制(汽车)(修订)规例 | 规定所有在香港首次登记的车辆(包括巴士、商用车辆、货车及电单车)必须符合严格噪音标准。 | 环境保护署署长及运输署署长 |
| | 1983年道路交通(车辆构造及保养)规例 | 严禁任何未装设灭音器,或配置曾改装或功能不良灭音器的车辆在道路上行驶。 | 警务处处长及运输署署长 |
| 交通管制 | 1982年道路交通条例(香港法律第374章); 1992年道路交通(修订)(3号)条例 | 以环境理由管制交通。 | 运输署署长 |
| 防盗警报系统 | 1988年噪音管制条例(香港法律第400章); 1996年噪音管制(修订)(2号)条例 | (a) 规定安装在楼宇内的防盗警钟,不得响闹超过15分钟;及(b) 除非车辆确实受到干扰,否则所有车辆防盗警报器一律不得响闹,而响闹时间亦不得超过5分钟。 | 警务处处长 |
| 飞机噪音 | 1986年民航(飞机噪音)条例(香港法律第312章); 1987年民航(飞机噪音)(证明)规例; 1987年民航(飞机噪音)(飞机类 别)公告; 2002年《民航(飞机噪音)条例(修订附表)公告》。 | (a) 规定所有亚音速狭体喷射机必须符合最严格的国际噪音标准,方可在香港升降;及(b) 规定所有亚音速喷射机必须遵照国际民航公约规定程序领取证明书,方可在香港升降。 | 民航处处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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