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16条,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应当采取措施进行治理,并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国家发展计划委,财政部,环保总局,经贸委2003年第31号令(《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颁布超标排污费征收标准如下:
 
1
2
3
4
5
6
7
8
收纳标准(元/月)
350
440
550
700
880
1100
1400
1766
9
10
11
12
13
14
15
1616以上
收纳标准(元/月)
2200
2800
3520
4400
5600
7040
8800
11200
 
说明:
 
1、一个单位边界上有多处环境噪声超标,征收额应根据最高一处超标声级计算。当沿边界长度超过100有两处以上噪声超标,则加一倍征收。
 
2、一个单位若有不同地点的作业场所,收费应分别计算、合并征收。
 
3、昼、夜均超标的环境噪声,收费金额按本标准昼夜分别计算,累计征收。
 
4、声源一个月内超标不足十五天的,噪声超标排污费减半征收。
 
5、夜间频繁突发和夜间偶然突发厂界超标噪声排污费,按等效声级和峰值噪声两种指标中超标分贝值高的一项计算排污费。
 
6、一个工地同一施工单位多个建筑施工阶段同时进行时,按噪声限值最高的施工阶段计收超标排污费。
 
7、本标准以每分贝为计征单位,不足一分贝的按四舍五入原则计算。
 
       8、对农民自建住宅不得征收噪声超标排污费。